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明花、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4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415号
  • 案件名称

    魏明花、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魏明花;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何庄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415号原告:魏明花,女,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辉,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柱,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魏明花的儿子。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负责人:陆俊亭,组长。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何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何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红卫,村主任。二被告委托讼代理人:田卡,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明花与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何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明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委陆东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何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明花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