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王旭东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2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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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1505号案件名称
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王旭东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王旭东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民初21505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军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庆,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48399。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706955。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5,000元;2.被告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担保费损失7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2021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融资贷款业务,代理过程中原告不承担任何贷款业务办理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赔偿。协议第一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为被告提供咨询申请服务;指导被告进行融资和融资策划,科学合理筹措资金;指导被告进行融资申报等;协议第四条约定,代理服务费按定额方式支付,银行贷款转入被告所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一次性支付18,000元;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成功放款后,被告需在24小时内支付服务费,如拖欠支付,按照每天需付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告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第八条约定:利息年4.44%,月息3厘7……申请到放款最快4月16日,最迟4月20日放款,等等。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3000元。二、上述协议签订后,通过原告的服务,被告成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极速贷”贷款。2021年4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APP线上显示被告额度为349万元的贷款发放成功,贷款利率为4.45%。被告于当日申请使用贷款,但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拒绝,APP上的贷款状态为“已拒贷”,直至2021年5月7日,APP上的贷款状态为“已放款”。被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对账单》显示该银行于2021年5月7日信贷放款349万元。三、关于2021年4月20日起至5月6日期间,贷款额度已经申请成功但实际未能放款的原因,经查原告方工作人员杨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工作人员李永芳与被告三人的群聊记录,2021年4月20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及银行方工作人员均认为原因在于被告在华润银行的贷款有当前逾期,要求被告更新征信。同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方工作人员提出“征信报告已经正常,仍然拒贷”。同月6日银行方工作人员表示“在处理了,要层层上报需要时间”。同月7日上午11时左右,银行方工作人员要求被告查看并点击APP上的还款账户变更栏,被告完成操作后,放款成功。四、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700元。五、被告主张最终贷款的利率及放款时间不符合《融资服务协议》的约定,导致其额外承担了担保费用26,79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其向案外人“刘小典”转账的记录、与案外人“刘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刘丽”出具的内容为收到被告身份证及银行卡的《收据》。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查明事实,原告促成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贷款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所约定的2021年4月20日取得约定的银行贷款额度349万元。此后银行在多日内未能实际放款,在银行方工作人员的参与下,直至5月7日才最终通过银行APP解决相关问题,对此责任不在原告。根据《融资服务协议》关于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融资贷款业务,代理过程中原告不承担任何贷款业务办理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赔偿的约定,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居间服务费并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实际贷款利率4.45%高于《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利率4.44%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进行过进一步协商,本院认定原告存在轻微违约,并酌定适当减少居间服务费1000元,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14,000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鉴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合同约定,但被告实际可以支配贷款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故本院认定违约金应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及担保费损失,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负担41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41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投客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佃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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