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党成、谢广学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70号
  • 案件名称

    李党成、谢广学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党成;谢广学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李党成,男,1964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谢广学,男,1986年3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党成与被执行人谢广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广学已报xxxx机关进行“临控”,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谢广学执行款xxx元,执行费xxx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