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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平、杜中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845docx(2021)陕0112执4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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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845号
  • 案件名称

    孙新平、杜中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845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新平;杜中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84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杜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4954.6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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