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4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48号申请人: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安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珂,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京调味品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燕京调味品公司于1996年4月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注册资本4153.2万元,两股东分别为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集团)、北京燕达皇冠盖有限公司。燕京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酱油、醋、调味料。2021年6月28日,燕京调味品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关于到期债务情况,燕京调味品公司表示其公司欠付两笔到期债务:其一为欠付燕京啤酒集团借款、代垫款项及利息共计55166056.36.36元,就此提交了两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所签《债权债务确认与处理协议》及2021年8月30日就债务金额变化原因出具的说明;其二为有45849.18元应交税金应于2021年10月申报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缴纳。关于资不抵债情况,燕京调味品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7月13日对其公司所做审计报告,报告显示:经审计燕京调味品公司2021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64029.86元、负债总额账面数56616056.36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数-56552026.5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燕京调味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燕京调味品公司提交其公司与燕京啤酒集团于2021年6月30日所签《债权债务确认与处理协议》,表明其公司欠付燕京啤酒集团到期债务;该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燕京调味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燕京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王继延审判员 周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逸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