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友宋、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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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6号案件名称
唐友宋、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友宋;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6号申请人:唐友宋,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湖南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肖海洋。被申请人:李铁军,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唐友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友宋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立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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