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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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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77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门某某;夏某某1;薛某某1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771号原告:李某,女,2007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门某某,男,2000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夏某某1,女,2007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夏某某2(系夏某某1父亲),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薛某某1,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薛某某2(系薛某某1父亲),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门某某、夏某某1、薛某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艳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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