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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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771号案件名称
李某、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门某某;夏某某1;薛某某1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771号原告:李某,女,2007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门某某,男,2000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夏某某1,女,2007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夏某某2(系夏某某1父亲),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薛某某1,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理人:薛某某2(系薛某某1父亲),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门某某、夏某某1、薛某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艳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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