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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亚、陈玉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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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662号
  • 案件名称

    张宏亚、陈玉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宏亚;陈玉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亚,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陈玉勤,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张宏亚与陈玉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陈玉勤欠原告张宏亚本金50000元及利息4725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陈玉勤于2020年9月1日前归还原告张宏亚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宏亚本金20000元;于2021年4月1日前归还原告张宏亚本金1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张宏亚本金10000元。二、如被告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7250元。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4725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被告陈玉勤负担。因陈玉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宏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玉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勤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勤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勤名下有证券数据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勤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向周围群众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陈玉勤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拟对被执行人陈玉勤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7250、受理费1116元。本案未能执行到位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苗东文审?判?员?贾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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