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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倪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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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3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倪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倪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8号申请保全人:倪琴,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卫礼,男,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玲,女,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倪琴与被保全人李卫礼、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李卫礼、李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34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卫礼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449账户(实际冻结6.90元)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卫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580账户(实际冻结46.83元)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李卫礼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9959账户(实际冻结115.38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4237账户(实际冻结76.5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5670账户(实际冻结72.7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2058账户(实际冻结9.1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2095账户(实际冻结1.45元)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李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李卫礼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7ff账户(实际冻结6.85元)内资金236964.0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查封被保全人李卫礼名下所有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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