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杜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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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411号案件名称
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杜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杜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411号 原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747844。法定代表人:梁宜山,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英,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亮,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会,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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