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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茶花、张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9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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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9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缪茶花、张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缪茶花;张菁;张国胜;杭州普升家纺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茶花,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菁,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普升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091号营业用房2楼。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申请执行人缪茶花与被执行人张菁、张国胜、杭州普升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69337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未还本金数额和年利率12%另行计算支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和执行费450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菁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张国胜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杭州普升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杭州普升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9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娟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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