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听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37号案件名称
何听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听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337号被执行人:何听党,男。本院在执行何听党罚金一案中,经查询何听党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除银行存款309.37元外,未发现何听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309,37元依法划拨。本院已将何听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 杜 华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飞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智强、雷彪等王阳嘎、张自平、李元强、麻永贵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58号之一 下一篇 缪茶花、张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94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