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连成、郭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执21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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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执210号之四案件名称
郭连成、郭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候传甫;李杰;郭雨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210号之四被执行人:郭连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郭建,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郭玉春,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被执行人:郭建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刘衍周,曾用名刘威,男,200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候传甫,男,199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郭雨来,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郭连成、郭建等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处郭连成罚金223万元、郭建罚金223万元、郭玉春罚金202万元、郭建文罚金31万元、刘衍周罚金60万元、候传甫罚金9万元、李杰罚金5万元(审判阶段已缴纳15000元)、郭雨来罚金7万元。因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候传甫、李杰、郭雨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候传甫、李杰、郭雨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郭玉春有银行存款75441.44元、郭建文有银行存款8877.52元、郭建有银行存款3765.19元,郭连成有银行存款共计5772.23元,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已转入本院罚金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郭连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车辆、被执行人郭玉春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豫A×××××车辆、被执行人郭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车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其中对豫A×××××车辆查封的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三、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民权县(权证号:20××23)。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本院依法该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评估价为591252.67元,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均流拍。查明被执行人郭建文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民权县(权证号:20××38)。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经调查,郭建文家庭生活困难,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的家庭唯一住房,且仍有银行按揭贷款未偿还,其配偶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基于善意执行理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对该房产继续查封,但暂不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郭连成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民权县(房产证号:09××17)。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经调查,被执行人郭连成与案外人张兰(其配偶)已于2016年6月9日协商该房产归张兰个人所有,并与同日经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字号为(2016)民证民字第432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房产应归案外人张兰个人所有。本院已于2021年6月18日对该房产解除查封。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候传甫、李杰、郭雨来已履行完毕,已扣划郭连成银行存款5772.23元、郭玉春银行存款75441.44元、郭建文银行存款8877.52元、郭建银行存款3765.19元,共计已执行到位288856.38元,已转入本院罚金账户。被执行人郭连成尚余罚金2224227.77元未执行到位、郭建罚金尚余2226234.81元未执行到位、郭玉春尚余罚金1944558.56元未执行到位、郭建文尚余罚金301122.48元未执行到位、刘衍周尚余罚金60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连成、郭建、郭玉春、郭建文、刘衍周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 鹏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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