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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国、赵万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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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6号
  • 案件名称

    侯长国、赵万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侯长国;赵万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侯长国,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钟宝镇。被执行人:赵万全,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现住镇坪县钟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长国与被执行人赵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48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930元。下余标的款的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 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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