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刘项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89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刘项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刘项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社区青年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勇,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项秋,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项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9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项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项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项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6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刘项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项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勇,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5112.7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5112.7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治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