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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顺、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8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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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004号
  • 案件名称

    黄某顺、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某顺;杜某;姚某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8民初1004号原告:黄某顺,男,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裕,系被告杜某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某裕,女,汉族。原告黄某顺诉被告杜某、姚某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顺、被告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裕,被告姚某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4582元。3、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租赁原告姐姐黄维琴住房时与原告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2015年5月2日被告在西安承包建房木工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农商银行向被告杜某账户转款1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一年内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2018年2月20日二被告因无钱偿还请求原告减少部分利息,原告同意后二被告便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今杜某、姚某裕俩人共同借黄某顺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农历的腊月25日还清,如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并抽回了第一次出具的借条。2019年腊月二十八日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万元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无钱为由,今推明缓,拒不偿还借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姚某裕辩称,丈夫杜某2015年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黄某顺提出借款,因当时我们租用黄某顺姐姐黄维琴住房时与黄某顺相识后成为朋友。提出向黄某顺借款10万元,一年利息3万元,黄某顺同意借款以后,杜某与本人向其出具了借条,黄某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10万元给杜某,因杜某在陕西秦岭为他人承建别墅等工程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建设需要资金,但发包人夏明乐因犯罪判刑,所建别墅因违章被拆除,导致夏明乐及其公司拖欠杜某工程款、保证金未能支付与归还,杜某为此背上沉重债务,负债有300余万元,已无能力偿还。请求减免利息,对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19年农历腊月28日向黄某顺归还2万元,下余8万元可分期支付。(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8年2月20日杜某、姚某裕借条原件一张,内容是:今杜某、姚某裕俩人共同借黄某顺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农历的腊月25日还清。如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2、镇巴农商银行流水,证明2015年5月2日黄某顺向杜某银行账户6230270700000384920转款10万元。以上2组证据,经被告姚某裕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二)被告杜某、姚某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杜某、姚某裕夫妇在租赁黄某顺之姐黄维琴住房时与黄某顺认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5月2日,杜某因在陕西西安秦岭承建他人发包的别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黄某顺提出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3万元,黄某顺同意后,由杜某、姚某裕夫妇出具一张借条,内容是:今杜某、姚某裕俩人共同借黄某顺现金10万元,利息3万元,一年内归还。黄某顺通过镇巴农商银行向杜某银行账户6230270700000384920转款10万元。因杜某承包工程亏损负债,该笔借款到期后杜某、姚某裕未能归还。2018年2月20日,黄某顺找到杜某、姚某裕要求更换借条,杜某、姚某裕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杜某、姚某裕俩人共同借黄某顺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农历的腊月25日还清,如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借条由杜某收回。借款到期后,杜某、姚某裕未能归还,请求延期。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公历2020年1月22日)杜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顺归还借款2万元。此后,黄某顺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息13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4582元。庭审时,原告黄某顺要求二被告归还利息2万元,其余利息不再主张。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利息3万元,据此可认定为年利率为30%,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可确定利息为2.4万元,超出部分利息六千元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之间的利息双方未约定,不予计算。2018年2月20日,二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息为13万元,在2018年农历腊月25日付清,逾期按贷款利息支付。据此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为:贷款期间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双方对逾期利率约定为贷款利率,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计为13475元(10万元×3.85%÷12×42个月),以上利息合计为37475元,故二被告应归还本息为137475元。本案庭审调解中,原告基于二被告负债实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对其余利息不再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辩称因身负巨大债务,要求全部减免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可分期偿还该笔债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姚某裕应共同归还原告黄某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除已归还2万元,下余10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2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4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的银行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某顺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被告杜某、姚某裕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菲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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