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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改当、黄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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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67号
  • 案件名称

    苗改当、黄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苗改当;黄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苗改当,女,住志丹县。被执行人黄萍,女,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苗改当与被执行人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080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萍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黄萍2021年8月15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苗改当借款本息共计236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如被执行人黄萍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36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885元、保全费2010元,共计4895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黄萍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萍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萍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黄萍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苗改当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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