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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革、夏修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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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126号
  • 案件名称

    彭文革、夏修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文革;夏修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彭文革,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夏修锋,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修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夏修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文革劳务费258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夏修锋负担。被执行人夏修锋没有履行判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文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进行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4月15日、5月18日、6月16日、7月19日、8月5日、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冻结日期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三、住房查询情况:1、2021年4月21日,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有登记信息。2.2021年4月21日,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未查询到有缴纳信息。四、2021年7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五、经询问,申请人未表示需要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六、2021年7月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夏修锋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修锋在家中,经询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拘留时间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七、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均已结案,有1起作为申请人执行案件,在本案立案之前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5831元,尚2583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春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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