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清、陈平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2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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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286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阳清、陈平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阳清;陈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阳清,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银,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陈平,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限令被执行人陈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向申请执行人罗阳清履行支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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