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503执保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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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03执保295号案件名称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郜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03执保295号立案庭、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郜畅:关于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郜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6日实际冻结郜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83.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1383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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