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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庆霞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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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39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庆霞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庆霞;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霞,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勋、王健,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经理。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玖富普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庆霞、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7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7427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上诉人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上诉人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使用过原告的款项。申请人与原告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原告每次向第三方出借前,与上诉人通过互联网签署《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在通过悟空优选APP进行出借的时候,会有相应的流程向原告强制展示所需要签署的协议,并对协议进行加粗提示,原告只有同意相关协议后才能进行出借(详见悟空优选APP操作流程)。而原告声称内容从未向其展示,不知晓协议内同,是罔顾事实,恶意诋毁上诉人。一审法院只以原告一方的说辞进行裁定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原告与上诉人之间并未签署任何借款或出借合同,实际借款人亦不是上诉人。合同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想当然的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等同于原告住所地,而忽略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权是错误的适用。最高院在相关判例中亦指出: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指向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本案而言,在未约定给付货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适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本案应适用合同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希望贵院依法予以纠正,秉公裁断。被上诉人宋庆霞答辩称,第一,在案涉退款承诺中,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本案中被答辩人北京玖富普惠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多元退出通道”中承诺“不甩锅,不推责,负责到底,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即便一分不剩也会尽全力联合多机构帮助出借人完成退出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公开披露执行进度”,“以最大化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承诺本息全额极速退出”,在案涉退款承诺中,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被答辩人从未将其单方陈述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向答辩人出示,答辩人本人也并未签名,答辩人始终不知晓协议内容,故该协议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答辩人认为该协议系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其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就该协议的签订向答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双方未达成签订该协议的合意,故被答辩人以该协议约定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以上答辩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因不履行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资金退出通道”承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非依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主张权利。即本案争议焦点为资金退出承诺是否应予履行,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前期投入的资金本息。故本案纠纷不应依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确定案件管辖,而应根据还款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案涉“资金退出通道”中未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上诉人按照资金退出的承诺,支付被上诉人前期投入的资金本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合同纠纷有关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庆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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