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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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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868号
  • 案件名称

    曹伟、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曹伟;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曹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085780。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伟与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湖南省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湘郴劳人仲案字(2021)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7月13日、8月3日、9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名下湘L×××××长安牌车辆一辆,由于该车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四、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到郴州市电解槽车间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三盐车间1号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三盐成品车间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原料车间2号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原料车间3号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污酸渣车间2号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郴州市烟化炉配套设备车间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号)、石盖塘镇宇腾化工29栋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58号)、北湖区石盖塘镇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权第0045738号),石盖塘镇宇腾化工30和101-4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62)石盖塘镇宇腾化工35栋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39号)、石盖塘宇腾化工17栋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72号)、石盖塘宇腾化工37栋101-5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50号)、北湖区石盖塘镇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51号)、石盖塘镇宇腾化工18栋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61号)、石盖塘镇宇腾化工13栋101房(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45742号)、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06104号)、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郴国用(2016)第0025号)、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郴国用(2013)第0153号)、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大黄家组(郴国用(2013)第0154号)、北湖区石盖塘101(713017999)。由于该不动产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六、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限金属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谢志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七、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八、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通电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518.66元,尚有40283.7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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