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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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571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周祖巧,女,1968年4月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龙场乡挖营村深沟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68××××××××。被执行人:贵州永恒浩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白鹤路73号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13521T。法定代表人:涂祖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周祖巧88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永恒浩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缴纳8800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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