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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娜、冯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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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039号
  • 案件名称

    马娜、冯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娜;冯伟;盖雨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娜,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伟,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雨晨,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马娜因与被上诉人冯伟、盖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2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马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证据错误采信,应当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马娜诉请的未偿还的借款债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出借资金流水清晰。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期间除了审查马娜主张的借款未偿还部分,还审查了双方之间的全部往来流水。根据该流水及被上诉人支付的每一笔利息的事实情况,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有多笔短期借贷关系,但双方应明确结清。而且根据马娜提交的证据,双方就50万元的利息约定,以及实际按月支付的情况均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按照约定也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2、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以外其他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衡量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观点和目的,无论是马娜还是被上诉人提及的证据均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冯伟提交的录音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的另有一笔50万元借贷关系的事实,但冯伟虚假陈述,恶意修改录音中能够明确证明借款未还的事实。冯伟故意删掉的部分为“…说那边还有100万的欠条呢…”这证明双方一直都认为是借款,冯伟陈述的100万元的欠条其中有马娜50万元,另外的50万元是鲁占东的。另外根据协议内容约定的保底条款也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协议中约定每月给马娜利息,保证不低于25%的利息,以上事实说明一审法院没有从全面考虑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一直以来都是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仍有15万元及利息没有偿还的事实。马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伟、盖雨晨偿还马娜借款本金1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冯伟、盖雨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冯伟、盖雨晨向马娜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几天就偿还,马娜于10月22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冯伟转账19万元,后于10月26日再次向冯伟转账1万元,合计向冯伟转账20万元,现借期早已届满,但冯伟、盖雨晨拒不偿还,马娜多次向冯伟、盖雨晨追索无果。马娜认为冯伟、盖雨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马娜诉讼请求,以维护马娜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11月期间,马娜向冯伟转账情况如下:2017年8月22日20万元、2017年8月24日81000元、2017年8月28日20万元、3万元、2017年8月29日17万元、2017年8月31日14万元、2017年9月28日11万元、2017年10月22日19万元、2017年10月23日20万元、2017年10月24日5万元、2017年10月26日1万元、2017年11月13日2万元;以上合计1401000元。2017年8月-2019年1月期间,盖雨晨、冯伟向马娜汇款情况如下:2017年8月25日盖雨晨汇款5万元、31000元;2017年8月27日盖雨晨汇款206000元;2017年9月14日盖雨晨汇款20万元;2017年9月18日盖雨晨汇款8500元;2017年9月26日盖雨晨汇款4万元;2017年10月8日盖雨晨汇款2万元;2017年10月12日盖雨晨汇款15800元;2017年10月18日盖雨晨汇款115000元;2017年11月11日冯伟汇款1万元;2017年11月20日盖雨晨汇款1万元;2017年11月22日冯伟汇款2000元、6000元;2017年12月20日冯伟汇款12000元;2018年1月16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2月13日盖雨晨汇款13000元;2018年3月17日盖雨晨汇款1万元;2018年4月18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5月18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6月18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7月19日冯伟汇款12000元;2018年8月18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9月18日冯伟汇款12000元;2018年10月18日盖雨晨汇款12000元;2018年11月19日冯伟汇款1万元;2018年12月25日冯伟汇款800元;2019年1月7日冯伟汇款1万元;另,2017年11月13日,盖雨晨受马娜指示向韩爱云汇款25万元;2018年1月19日,盖雨晨受马娜指示向马娜母亲汇款5万元;以上合计1166100元。另查明,马娜与冯伟、盖雨晨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马娜乙方:盖雨晨乙方:冯伟今甲方追加出资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用于甲乙双方共同经营汽车抵押借款与事故车买卖。汽车抵押借款甲方占有收益的80%,乙方各占收益的10%(与总投资无关)。事故车买卖年收益不低于25%,收益按月支付给甲方。乙方免费提供汽车存放场地,包括拆装、运送抵押车。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投资款项,用途。乙方保证专款专用(仅限汽车抵押、事故车买卖、人员开支、办公用品、房租,其中人员开支、办公用品,房租报备甲方),除此以外不得在任何行业或个人使用,如有违反,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庭审中,马娜认为2017年10月22日、10月26日向冯伟转账的19万元、1万元系冯伟、盖雨晨的借款,要求冯伟、盖雨晨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民间借贷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冯伟抗辩与马娜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马娜与冯伟、盖雨晨之间存在数十笔转账汇款,马娜提供的录音是在事后对盖雨晨进行的电话录制,录音指向的汇款不明确、不具体,不能证明马娜、盖雨晨对案涉争议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盖雨晨在原审阶段的事实陈述模糊不清、逻辑混乱且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充分依据。考虑到马娜曾经出资给冯伟、盖雨晨用于事故车买卖,冯伟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马娜、冯伟曾就事故车投资款被骗问题商讨解决办法,依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以外其他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马娜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马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马娜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资格不予认定,故一审法院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依法予以驳回。马娜可补强证据后或者变更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娜主张与冯伟、盖雨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冯伟并不认可。马娜并未能提交借条等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马娜追加出资系用于共同经营地车抵押借款与事故车买卖。故冯伟知足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马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马娜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资格不予认定,并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曹 辛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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