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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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30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何康,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23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徐飞军书 记 员 戴骜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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