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国、王雪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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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41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小国、王雪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小国;王雪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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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国,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王雪芹,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杨小国申请执行王雪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六、查封王雪芹的配偶靳志军名下位于解放区,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七、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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