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丽红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侯村乡。被执行人:白新房,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侯村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红与被执行人白新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晋0823执7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新房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新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