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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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丽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侯村乡。被执行人:白新房,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侯村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红与被执行人白新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晋0823执7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新房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新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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