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杜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042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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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042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杜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杜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04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92211021MAOUB8WQ2H,住首山镇人民街。被执行人:杜伟,男性,1964年1月6日出生,211021196401061592,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申请执行杜伟买卖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延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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