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5)神执字第0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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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5)神执字第01067号案件名称
王英、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英;刘生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被执行人:刘生斌,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英与刘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生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英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490元及申请执行费2230元,由被执行人刘生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生斌位于神木市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生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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