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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5)神执字第0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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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5)神执字第01067号
  • 案件名称

    王英、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英;刘生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阳区人。被执行人:刘生斌,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英与刘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生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英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490元及申请执行费2230元,由被执行人刘生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生斌位于神木市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生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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