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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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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66790447D。法定代表人:候炳建。本院在执行王敏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魔芋款人民币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敏魔芋款人民币1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份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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