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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5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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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民初556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3民初5568号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臻,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叶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飞书 记 员 杨 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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