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碧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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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29号案件名称
刘碧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碧华;张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29号原告:刘碧华,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雷,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刘碧华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碧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碧华负担。审 判 员 张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 微书 记 员 王彩虹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29号原告:刘碧华,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雷,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刘碧华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碧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碧华负担。审 判 员 张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 微书 记 员 王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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