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谈美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37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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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37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谈美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谈美玉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晓岚。 被执行人谈美玉,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谈美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谈美玉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95029.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325元,诉讼费9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谈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谈美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谈美玉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谈美玉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谈美玉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6月2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绍兴市鉴湖支行和财付通账户,经扣划得款1826.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26.4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谈美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谈美玉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谈美玉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谈美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悉。 综上,被执行人谈美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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