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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夏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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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01号
  • 案件名称

    何平、夏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何平;夏世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2101号原告:何平,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夏世锋,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何平与被告夏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世锋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夏世锋偿还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2019年12月22日,被告因其需要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向原告借款1万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夏世锋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被告夏世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2、银行转账对账单和转账结果,证实原告于2019年12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给被告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9年12月22日,被告需资金周转,通过微信联系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1个月。原告同意借款,并按被告的要求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了资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夏世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平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何平预交),由被告夏世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兆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化众书 记 员 何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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