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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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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596号
  • 案件名称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地:镇赉县。法定代表人:郭权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法定代表人:傅亦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4月6日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发起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60000元,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20年5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镇赉白鹤大酒店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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