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夏令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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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264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夏令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夏令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264号 原告夏令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永峰,系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令启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建海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 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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