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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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65号案件名称
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樊忠虎;张世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樊忠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与被执行人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于2021年9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世忠于2021年9月13日交纳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的4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桐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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