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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1、石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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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48号
  • 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201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理人:范某,系申请人母亲,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石某2,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石某1与被执行人石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1215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12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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