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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韩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5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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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5079号
  • 案件名称

    杨鹏、韩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鹏;韩成;赵鹏;周秋平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5079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韩成,男,汉族,1994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周秋平,女,汉族,1996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65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鹏、韩成、赵鹏申请执行周秋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5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葛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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