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韩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5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5079号案件名称
杨鹏、韩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鹏;韩成;赵鹏;周秋平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5079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韩成,男,汉族,1994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周秋平,女,汉族,1996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65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鹏、韩成、赵鹏申请执行周秋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5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葛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某1、石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48号 下一篇 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