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霞、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426民初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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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426民初4020号案件名称
潘桂霞、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潘桂霞;李林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426民初4020号原告:潘桂霞,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林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原告潘桂霞与被告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潘桂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霞撤回对被告李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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