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子荣、邱子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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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626号案件名称
侯子荣、邱子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侯子荣;邱子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侯子荣,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邱子平,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侯子荣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邱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邱子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侯子荣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95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邱子平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锦玉花园小区1-5-502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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