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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同明、钱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3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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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3958号
  • 案件名称

    宋同明、钱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同明;钱同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3958号申请执行人:宋同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钱同贵,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同明与被执行人钱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自动履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皖0321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跃书 记 员 魏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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