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同明、钱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3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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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3958号案件名称
宋同明、钱同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同明;钱同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3958号申请执行人:宋同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钱同贵,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同明与被执行人钱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自动履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皖0321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跃书 记 员 魏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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