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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军、陈志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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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先军、陈志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陈先军;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先军,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陈志富,男,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B31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陈先军工程款733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26元,缴纳执行费1000元。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本院强制划拨陈先军银行存款8094.10元。查询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车辆、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扣留、提取。因该项目工程款未拨付,被执行人陈志富、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待该项目工程款未拨付条件成就后予以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行被执行人贵州凤泽富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该项目工程款拨付条件成就后予以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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