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1民初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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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民初33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阳谷县合胜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李聊生;李素芬;李家乐;付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民初33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负责人:王强,副行长。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家乐。被告:阳谷县合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法定代表人:吴玉焕,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臧红博,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李聊生,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李素芬,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李聊生之妻。被告:李家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付嫱,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系李家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聊生的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0××7号)、查封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李家乐、付嫱名下的不动产、冻结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李家乐、付嫱、李聊生、李素芬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聊生的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0××7号);二、查封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李家乐、付嫱名下的不动产;三、冻结被告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李家乐、付嫱、李聊生、李素芬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雪梅书 记 员 杜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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