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95号之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9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95号之五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0168363605**09**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549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袁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邵中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