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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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977号案件名称
苏某某、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某某;辛某某;柏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977号原告:苏某某,女,回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辛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柏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经被告辛某某申请,依法追加柏某某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苏某某借款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承担在逾期2年10个月期间产生的利息3060元(大写:叁仟零陆拾元整);2.被告承担此次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8日辛某某与柏某某到我家以还银行利息为由借苏某某现金3万元整,辛某某出面承诺由他写借条拿钱并负责还款。到期后在这两年多时间柏某某分多次还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辛某某承诺由他归还,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再推托,不接电话,至今没有还款行为。为使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予以批准为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柏某某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苏某某归还借款15000元整;二、被告辛某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被告柏某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亚亚书 记 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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