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12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151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初12151号原告: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旅游区1号楼二层223室内。法定代表人:刘蕾,总经理。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海,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弧文化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移送至我院,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弧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蕾,被告天房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海、郭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弧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23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为被告设计编印了《天房集团优质项目招商手册》,共计42370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天房集团优质项目招商手册制作协议书》确定了上述款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天房集团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合同签订、履行及欠款情况均无异议,但现因公司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上述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了《天房集团优质项目招商手册制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中约定:合作内容:《天房集团优质项目招商手册》,合作时间:2019年12月,……金额共计42370元,期刊印刷交付后30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当期费用。……原告表示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其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提供了稿件设计、印刷服务,被告尚欠42370元未支付,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现双方均确认尚欠款项为4237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23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美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子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小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538号 下一篇 苏某某、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