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溪区抖蛙火锅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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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821号案件名称
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溪区抖蛙火锅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溪区抖蛙火锅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02702406)。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溪区抖蛙火锅店,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328号T12时尚购物中心8楼F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WXP4G2P)。经营者:郭剑飞。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锡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溪区抖蛙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抖蛙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锡润装饰公司装修款99000元。锡润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抖蛙火锅店出具工程保修单。锡润装饰公司按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修义务。驳回抖蛙火锅店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部分诉讼费2275元,减半收取后为1137.5元(已由锡润装饰公司预交),由抖蛙火锅店负担,抖蛙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直接给付锡润装饰公司。反诉部分诉讼费500元(已由抖蛙火锅店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抖蛙火锅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213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翟星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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