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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林、江金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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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03号
  • 案件名称

    张文林、江金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文林;江金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林,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江金学,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金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金学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天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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