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喜春、宗立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4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470号
  • 案件名称

    李喜春、宗立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喜春;宗立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春,男,43岁。被执行人:宗立华,男,34岁。本院在执行李喜春与宗立华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黑052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民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李喜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9月2日、9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9个账户,已另案冻结,本案依法轮侯冻结。经总对总保险反馈,宗立华为投保人的保单纳税保费金额较小不便提取。宗立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张保单均不是投保人,无法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参与分配另案扣划的执行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参与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相审判员  徐岩审判员  张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